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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导致死亡的案例 加大警力集中将交通肇事逃逸案侦破

2022年3月11日  芜湖知名海事律师   http://www.liyfsls.com/

 宋律师,芜湖知名海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肇事逃逸导致死亡的案例

  逃逸导致死亡的案例

  案情介绍:2001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桑塔纳出租汽车,沿本市汉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南昌路时,撞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致使三轮车上的骑车人孙某某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被告人罗某某即驾车逃离现场。二三分钟后,已经苏醒并正在爬起来的孙某某被高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再次撞倒并当场死亡。

  检察机关对罗某某提起刑事诉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有交通肇事嫌疑,提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提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大货车的撞击,大货车司机对被害人的死亡应负主要,被告人罗某某逃逸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被随后驶至的其他车辆撞击并当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违反了《某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8条及《某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应负主要,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没有被告人罗某某的逃逸行为,就不会发生后车撞击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孙某某并致其死亡的后果,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罗某某对被害人家属已作了经济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大卡车的撞击,原审对其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逃逸的行为并没有产生孙某某因得不到抢救而自然死亡的结果,而是因为高某某的行为才发生了孙某某死亡的结果。罗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有联系,但不是原因,只有高某某的行为才与最后结果产生了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审对罗某某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条文不当,导致量刑畸重。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罗某某有自首情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交警支队出具的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此交通事故分为两段,前段即罗某某将被害人撞伤后逃逸,被害人与被告人负同等;后段即大货车驾驶员高某某将被害人撞死,罗某某负主责,高某某负次责。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人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但由于罗某某的逃逸,导致被害人又被其他车辆撞死,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有联系。但是,被告人罗某某撞击被害人的人力三轮车致被害人倒地后,被害人已经在慢慢爬起,这说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自然死亡的结果,而是在负有过错的高某某的介入下,才产生了被害人被撞死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故被告人罗某某不应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而应承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被告人罗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案发后,虽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罗某某在接到单位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单位向公安人员交代了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项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正确,应予采纳。上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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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警力集中将交通肇事逃逸案侦破

  加大警力,集中将肇事逃逸案侦破

  多警联动焦作两小时侦破一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

  近日,焦作市公安交警部门利用整体作战法,与刑侦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通过快速反应、缜密侦查,用时不到两个小时,便成功侦破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件。

  为深入应用整体作战法,有力打击和震慑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有效整合公安机关警力资源,交警支队与刑侦部门协作,共同制定了《焦作市公安局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工作规定》,新的《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工作规定》明确了交警、刑侦、治安等部门的职责,整合了公安警力资源和科技资源,通过改变传统、单一的侦破模式,极大提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效率,充分发挥了刑侦部门侦查手段多样、技术先进等优势,利用交警部门点多面广、交通管理执勤时间长的优势,在加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力度、提高案件侦破效率的同时,极大震慑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12月5日23时40分许,解放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事故处理民警杨岩飞、范军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焦作市解放西路与自立西街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轿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有生命垂危,轿车驾驶员逃逸。两民警立即赶至事故现场,并将情况迅速向上级汇报。接到情况汇报后,焦作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石洪波指示:迅速调集精兵强将,全市布控、全警联动,务必在最短的时间内侦破此案。

  焦作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刘强,解放派出所副所长、交管巡防大队大队长张长海等分别带领事故处理民警和案件侦办大队民警随即赶至现场,并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和案件侦查工作。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刘强在详细了解交通事故情况后,一面报市局指挥中心通知全市所有;网格化;巡逻组对所有嫌疑车辆、特别是发现有碰撞痕迹的车辆进行盘查,一面安排民警进行现场勘查,走访群众,仔细收集案件相关线索。排查行动随即在全市展开,虽然民警对所有可以车辆进行了大范围排查,但没有发现肇事车辆。

  这时,从医院传来摩托车驾驶人已经死亡的讯息,使所有办案人员无形中增添了巨大的压力。办案民警分析肇事车辆号牌很可能与报案人提供的数字十分接近,按照这一思路,民警进行反复组合比对,经过数十组号码的排列组合,一辆车牌号为豫HR128x的蓝色海马轿车引起了办案民警的警觉,该车各项特征与调查、走访的车辆特征十分接近。通过车辆信息登记显示,车主就住在交通事故案发地点不远的家属院。

  负责现场收集线索的事故处理民警与刑侦人员,在事故现场仅发现一辆已经被撞的面目全非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一些碎片,破案线索十分有限。事故处理民警经过仔细对现场周围的遗留物仔细收集,发现有一些残留的车辆碎片,经过刑侦部门的鉴定该碎片应该是一辆蓝色轿车留下的。据报警群众反映和走访群众了解到,肇事车辆可能为一辆两厢轿车,车牌号没有记得十分清楚,但好像带有;H;、;R;;1;;2; ;8;等数字,可能是豫HR1228或豫HR1822,但经过网上比对查询,发现这两辆车的车型、颜色均不符合肇事车辆特征。

  根据车辆登记的联系方式,民警拨通了电话,该电话号是固定住宅电话,接电话的女子称车主孙某是她的爱人,晚上没有回家。民警让孙某的爱人提供孙某的手机号码,孙某的爱人不愿透漏孙某的信息和电话号码,在经过民警反复劝说、讲明利害关系后,孙某的爱人表示愿意配合公安部门,做孙某的工作。12月6日凌晨1时20分许,交通肇事逃逸驾驶员孙某在其爱人的陪伴下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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