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芜湖知名海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引起的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权适用范围
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对于代位追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需要有相对应的权利义务。
《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重要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一项原则。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期限、地点、方式、包装、价款、酬金等,而进行的全面地履行。全面履行,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的尺度。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体现与充实。
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的规定履行: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此外,关于履行的方法不明确的,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有利于债权人出发履行;也可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依债权人同意的方法履行。至于合同履行的主体,通常是合同的当事人,在与合同的性质不违背时,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代为接受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