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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

2018年9月5日  芜湖知名海事律师   http://www.liyfsls.com/
  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

  这是一起典型的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原夫妻一方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的案件。在当事人协议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夫或妻不得以财产已分割为由对抗其共同债权人,夫妻离婚后仍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陈权(男)与黄敏(女)于2006年10月登记离婚,因婚生女由黄敏直接抚养,双方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支付房屋首期款而向陈亮借支的债务100000元,由陈权负责偿还70000元,由黄敏负责偿还30000元。达成离婚协议后,黄敏依约偿还了陈亮30000元,并将离婚协议出示给陈亮,告知剩余债务应由陈权偿还,但陈权却以暂无偿还能力为由迟迟拖欠,无奈之下,陈亮以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陈权和黄敏共同偿还尚欠的70000元,法院判决支持了陈亮的诉讼请求,2009年10月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黄敏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向陈亮偿还了70000元。

  虽然黄敏的经济境况优越于陈权,但协议时已经约定了该项债务应由陈权负担,没理由让自己承担。黄敏越想越气,在多次找陈权理论无果的情况下于今年5月将陈权起诉至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已经明确约定陈权应负责向陈亮偿还70000元,这部分款项属于陈权的偿还义务,在代为偿还的前提下陈权应向其返还该款项。而陈权则认为,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而且当时签订协议时只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因而签订的内容并非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因而该协议无权约束离婚双方,该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黄敏应负责偿还50000元,而不是30000元,其只同意负责偿还50000元。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夫妻可以以协议或由法院判决的方式明确各自的偿还数额。在夫妻双方以协议方式明确各自的清偿数额后,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而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陈亮认为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的约定系出于达到离婚的目的,非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其认为应平均分割债务的主张与其自身签订的离婚协议存在冲突,对其主张依法不应支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黄敏和被告陈权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中,黄敏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而向陈亮偿还70000元,有权依照其与陈权签订的离婚协议向陈权行使追偿权,原告黄敏的主张应予支持。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原夫妻一方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的案件。在当事人协议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夫或妻不得以财产已分割为由对抗其共同债权人,夫妻离婚后仍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是指夫妻一方在共同债务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不能成为其向债权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抗辩理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内部之间不存在分担债务的原则。按照连带责任的一般原理,连带责任内部相互之间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方式明确各自的债务份额,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应当平均分担债务份额。因此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负担原则是夫妻一方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和标准。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负担的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成为夫妻之间分担债务的标准,一般来说,夫妻之间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约定,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夫妻双方与共同财产来源、子女抚养等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故夫妻之间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应当成为一方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行使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依照离婚协议时约定的分担数额向另一方行使其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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