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知名海事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继承法
文章列表

一方婚前继承的遗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2018年9月5日  芜湖知名海事律师   http://www.liyfsls.com/
【案情】

甲某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父母于10年前去世。去年1月,甲某因结婚买房急需用钱,于是要求分割父母留下的一套房产。我和哥哥姐姐协商后,一致同意将房产作价30万元,哥哥补偿我和姐姐各10万元后,房产归哥哥所有。

婚后不久,妻子李某无故怀疑甲某有外遇,经常找茬和甲吵架,夫妻感情急剧恶化。最近,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甲继承的10万元遗产。但是甲认为,这笔遗产在其结婚之前就已经存在,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甲某的想法对吗?

 

【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规定,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遗产的内容,均应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准。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即享有继承权,遗产的所有权也即转移到继承人。在实际生活中,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往往不同,一般情况下,继承人不可能在继承一开始,就能够实际取得遗产。作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一种法律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遗产的实际分割时间,则是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时间,因种种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必须将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严格区别。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就已经对遗产享有所有权,至于这种所有权何时实现,并不影响继承人对遗产的所有权存在。因此,无论该遗产在何时实际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一直由继承人所享有。甲某父母去世时,甲还没有和李某登记结婚,但甲已经享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只是因甲和其哥哥姐姐没有马上分割遗产,导致其结婚以后才实际取得,因此这笔钱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延伸阅读:2010年最新遗产继承法

文章来源: 芜湖知名海事律师
律师: [芜湖]

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iyfsls.com/art/view.asp?id=924608729206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继承法律操作实践 杨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 2.遗产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房屋遗产继承过户流程有哪些
  • 3.房产继承协议书范本内容有哪些 债务继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 4.法定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法定继承程序有何规定
  • 5.继承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芜湖知名海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