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知名海事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海事船舶
文章列表

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 何为船舶碰撞?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2年2月24日  芜湖知名海事律师   http://www.liyfsls.com/

 宋律师,芜湖知名海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

按照“海商法”第169条的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第三人财产损失,各船的赔偿均不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即船舶发生碰撞,不管哪一艘漏油,均由双方按碰撞比例承担污染损害赔偿。



  近些年,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事故不断发生,由此造成的油污损害是由泄油方单方负责,还是由相撞船舶共同负责我国法律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第一种观点是漏油船舶应先予赔偿。该观点认为,污染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谁造成污染,由谁负责赔偿,除非非漏油方应当承担100%的碰撞。漏油船在单独承担污染赔偿后,可以按过失比例向非漏油方追偿。这一观点符合;clcl969;确立的;谁漏油谁赔偿;原则。尽管造成污染的近因有;碰撞;和;漏油;,但事故最直接的原因是;漏油;而非;碰撞;,故将漏油船视为污染源的基础。如1998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津油6;轮污染案和1999年的;闽燃供2号;轮污染案即是判令仅由造成污染的船舶所有人承担,没有判令非漏油船承担。


  第二种观点是按碰撞比例赔偿。该观点认为,;海商法;是特别法,与;民法通则;相比,;海商法;应当优先适用。按照;海商法;第169条的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第三人财产损失,各船的赔偿均不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即船舶发生碰撞,不管哪一艘漏油,均由双方按碰撞比例承担污染损害赔偿。在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闽燃供2号;轮污染案的上诉案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即根据;海商法;第169条的规定,判令碰撞两船的船舶所有人按照过失比例承担赔偿。


  第三种观点是连带赔偿。这种观点认为,碰撞双方的行为与油污损害的事实之间均有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漏油只是一种现象而不是一种行为,无过错是有损失发生就应当承担,承担连带与两船之间承担过错并不矛盾。如果两船的在油污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已经分清,则两船对外还是连带,对内过错比例承担。该观点还认为,规定碰撞船舶对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赔偿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利于保证油污案件的尽快审结,因为案件审结无需等待船舶碰撞比例结果。如1988年广州海事法院受理的受害人以共同侵权起诉;vlachernabreeze;轮与;潮河;轮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油污案件中,该院认为两船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污染损失承担连带赔偿。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三种认识和做法,第一种观点,即按照;谁漏油,谁赔偿;的原则承担油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得到了更多的认可。主要基于如下理由:船舶碰撞与船舶碰撞导致的污染,属于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后者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油污适用无过错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需审查油污侵权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即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需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如果法院按照第二种观点,判定互有过失的船舶承担按份赔偿,要求非漏油船承担对油污受害人的,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船舶碰撞方的过错问题,与油污应适用的无过错原则相悖。船舶碰撞产生的损害赔偿与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船舶碰撞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碰撞双方,油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泄漏污染源的人和污染受害人。处理上述二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即应分别适用;海商法;第八章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和有关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燃油污染损害民事国际公约》第5条及;clcl992;第5条规定的连带的承担,是针对涉及两艘或更多船舶造成的油污事故损失是无法合理分开的情况而言。船舶发生碰撞后,如果仅是一艘船舶漏油,油污损失是完全可以合理分开的,也就不适用上述规定而承担连带。当然,如果有多艘船舶发生漏油,且无法合理分清损失,则多艘船舶便应当对损失承担连带。另外,在国内立法尚未规定对非油轮碰撞油轮产生的油污采用强制保险和要求其所有人提供财务保证的情况下,如果采用连带赔偿原则,非漏油船可能没有能力承担油污。可见,采用连带赔偿原则虽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却不利于航运事业的发展。



何为船舶碰撞?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船舶碰撞是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失的事故。下文将为你介绍船舶碰撞构成要件及其分类。



  船舶碰撞是船舶侵权行为之一,它严重危及到船舶及所载货物、人员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现代航海技术的进步,并未彻底消除船舶碰撞的危险;相反,对技术设备的依赖,却往往产生麻痹大意,致使悲剧发生。有鉴于此,各国均其以法严格规制,国际上也有很多有关船舶航行和碰撞的公约。


  一、船舶碰撞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是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失的事故。这里使用的"船舶"一词,是指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依此定义,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方面:


  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船舶碰撞必须是船舶之间的相撞,其中至少一方为海船。即碰撞是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其他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艇。因而,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或者船舶与码头、桥墩、灯塔以及其他水上和水下固体物质的相撞,都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围。


  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才能构成碰撞。船舶接触包括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两种。所谓直接接触,是指两船或多船的某部位在物理上的实际接触,同时占据一定空间的物理状态。间接接触包括浪损和间接碰撞。浪损是因一船或多船的航行速度过快等原因所掀起的大浪使其他船舶受损。间接碰撞是指因一船或多船的过失而致其他两船或多船相撞的事故。


  船舶碰撞必须造成损害。船舶碰撞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是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问题,而没有损害事实,损害赔偿也就无从发生。


  随着航海业的发展和海上活动的多样化,上述传统的船舶碰撞的概念有了新的突破。主要体现为:船舶碰撞不再要求有实际接触,换言之,除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的情形外,船舶间的其他侵权方式,例如船舶的火灾、爆炸、油污等事故造成的对他船的灭失或损害,甚至两船尚相隔数里,也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扩大quot;船舶"概念的外延。船舶碰撞中的"船舶",不限于可航船舶,还包括了不可航的机器、井架和平台,而且,船舶也不限于一方必须是海船,军事或公务舰艇也不再被排除在外。


  二、船舶碰撞的分类


  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


  依船舶在碰撞时是否直接接触,有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之分。直接碰撞是指两船或多船的某部分在物理上的实际接触,同时占据一定空间的物理状态。间接碰撞是指两船或多船并未实际接触,但因一船或多船的过失致使其他船舶遭受损害的事故。区分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的意义在于:多数国家均首先将船舶碰撞限定为直接碰撞,然后再扩及于间接碰撞,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比照直接碰撞的规定处理。


  过错碰撞与非过错碰撞


  船舶碰撞依碰撞船舶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分为过错碰撞与非过错碰撞。过错碰撞是因一船或多船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的船舶碰撞,包括故意碰撞、单方过失碰撞和多方过失碰撞。非过错碰撞是指船舶碰撞的损害事实不能归责于任何一船舶的故意或过失,一般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区分过错碰撞与非过错碰撞的意义在于确定船舶侵害方是否应承担以及承担何种程度的赔偿。一般而言,在过错碰撞中,由过错方单独或按过错比例承担;在非过错碰撞中,由受害方自行承担。




文章来源: 芜湖知名海事律师
律师: [芜湖]

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涉外船舶碰撞损害纠纷的若干问题 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采用什么标准和方法进行判定?
  • 2.船舶碰撞事故类型有什么 船舶碰撞的种类
  • 3.船舶碰撞案件特殊证据规则 船舶碰撞事故的原因
  • 4.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 何为船舶碰撞?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芜湖知名海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