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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案件特殊证据规则 船舶碰撞事故的原因

2022年3月11日  芜湖知名海事律师   http://www.liyfsls.com/

 宋律师,芜湖知名海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船舶碰撞案件特殊证据规则

船舶在海上航行,就象汽车在沙漠中行驶,无边无际。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穿梭沙漠进行贸易已成为历史,但许多国际间的贸易仍需要通过海上运输来完成。



  由于船舶碰撞案件的事故现场无法保留,关键性的证据容易消失,也容易事后补作或更改,所以船舶碰撞案件的证据制度有鲜明的海事特色,具有与普通民商事案件不同的证据规则。


  船舶在海上航行,就象汽车在沙漠中行驶,无边无际。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穿梭沙漠进行贸易已成为历史,但许多国际间的贸易仍需要通过海上运输来完成。因此,浩瀚无边的海洋就显得十分繁忙。航运事业越发达,海上事故也相应增多。在陆上,地面画有行驶标线,汽车会各行其道;在海上,就不可能画出这些标线;但在江河中,可以设置一些航行标志,如灯标、灯塔等来引导船舶安全进出港口。船舶航行虽有章可循,但仍有船舶碰撞的事故发生,如何判断碰撞双方的是处理船舶碰撞纠纷的难点。这是因为船舶碰撞和汽车碰撞不同: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由于水流、惯性等因素的影响,碰撞船舶往往不能保持碰撞当时的现场,有些碰撞还造成了船舶的沉没;而汽车发生碰撞后,在马路上会有刹车痕,碰撞后的碰角可以保持得很好,而且还会有许多目击者,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对事故作出判断。而船舶碰撞不可能有这样的现场,这就使得碰撞证据容易灭失,而作为认定碰撞重要证据的记载船舶航行动态的法律文件又很容易灭失或被伪造。因此,船舶碰撞案件当事人的举证对碰撞事实的认定显得十分重要。


  案件回顾


  2000年7月3日,原告a公司所属;和平;轮满载货物由南京驶往汕头,于2027时在吴淞口锚地起锚驶向长江口南槽出口。被告b公司所属;金亚马;轮亦重载于2145时在长江口锚地起锚驶向长江南槽进口,2342时引航员登轮。双方船舶于2344时在长江南槽5-6号灯浮之间发生碰撞。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按法律规定填写了《海事事故调查表》,并且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了举证,法院根据《海事事故调查表》的内容及证据材料,通过海图作业,作出如下分析:;金亚马;轮在过长江南槽5号灯浮后,未按章右转,在发现;和平;轮时,错误估计局面,采取左满舵措施避让,该措施显属不当,以致于在出口航道与;和平;轮发生碰撞。;金亚马;轮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5项、第十条第3项的规定,被告对此事故应承担70%的。;和平;轮虽然行驶在出口航道内,但其未注意进口船舶的动态,了望疏忽,直至碰撞前3分钟才采取右满舵、停车的避让措施,碰撞已不可避免。;和平;轮也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30%的。



船舶碰撞事故的原因

  海事预防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但以往的海事预防多为事后性的预防,缺乏事前性和过程控制,不重视对人、机、环境和管理的系统控制。而船舶的碰撞事故预防在整个航行、靠离码头过程当中时刻都涉及到,也...



  海事预防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但以往的海事预防多为事后性的预防,缺乏事前性和过程控制,不重视对人、机、环境和管理的系统控制。而船舶的碰撞事故预防在整个航行、靠离码头过程当中时刻都涉及到,也是事故发生率最高的海事。在考虑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时,必须综合分析有关船舶航行安全的;人-机-环境-管理;系统,始终贯彻谋求本质化安全的指导思想。


  一、船舶碰撞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


  航行值班贵在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特别是避免碰撞和搁浅。船舶碰撞事故大多发生在港口、狭水道、航道交汇点、渔区、能见度不良区域。这些区域具有船舶密集、会遇频繁、交通情况复杂、航道和自然环境不尽人意、回旋余地小等特点。船舶雾航时间虽然比例很小,但雾中碰撞事故占全部碰撞事故数量的30%~40%。大潮汛日前后3~4天内碰撞事故频发。人们日常的睡眠时间内海事较多,高峰为2300~0500,次高峰为1300~1500。值班驾驶员接班后1h内和交班前1h内海事较多。


  二、船舶碰撞事故的常见原因


  碰撞事故当事人的事故原因陈述大多为:没注意来船、判断或理解错了、不愿或不会避让来船、双方避让行动不协调、船太多来不及避让等。碰撞事故的常见原因有:船员素质缺陷,反映为心不强,避让操作技术差、值班时精神萎糜,会船时紧张过度或漫不经心等;瞭望疏忽;不使用或不当使用雷达;过多地顾虑人际因素,在需要时不敢使用主机;过于依赖vhf导致不当使用;局面判断错误,常见于追越船自认为是交叉局面中的直航船等;对当时情况和环境及其动态演变估计不足而陷入窘境;当值力量难以胜任职责,例如在船舶密集区或雾中,船长既不上驾驶台也不增派舵工等;占据他船航路;违反地方航行规则,违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避让迟缓;引航员操作失误;使用安全航速不当,特别是在客观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盲目高速航行;舵机、主机、供电突然失灵;航道环境、自然环境异常;交通秩序混乱等。




文章来源: 芜湖知名海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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