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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罕见的外籍船舶碰撞事故进入司法程序 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条款的理解——最高法院裁定顶盛公

2022年2月24日  芜湖知名海事律师   http://www.liyfsls.com/

  宋律师,芜湖知名海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天津港罕见的外籍船舶碰撞事故进入司法程序

29日从天津海事法院获悉,接相关当事人申请,该院已于上周五对此前在天津港外锚地发生碰撞事故的肇事船舶“苏福”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此举标志着这起天津港近年来罕见的外籍船舶碰撞事故已进入司法解决程序。

本月20日凌晨3:25,2万吨级货船“苏福”轮与15万吨级散货船“港星”轮在天津港10万吨级外锚地相撞。“苏福”轮船头破损;“港星”轮艏尖舱破损、艏尖舱和第一货仓进水。据介绍,本次事故是近年来天津港发生的最大一起外籍船舶碰撞事故,尤其特殊的是,肇事船舶“苏福”轮2万吨级,被撞船舶“港星”却是15万吨级的货轮,是一起极其罕见的小船撞大船的海上事故。

6月25日下午,被撞船舶“港星”轮向天津海事法院正式提交了船舶扣押申请书,请求对肇事船舶“苏福”轮进行司法扣押,同时请求法院对该船舶进行证据保全。这对日后的司法解决至关重要。

要想完成本次司法保全并不那么简单。首先,海上执法与陆地不同,天气情况影响较大,而且外锚地海域风大浪猛,船舶行驶不仅存在安全危险,工作人员还必须克服长时间海上颠簸引起的晕眩等生理反应;第二,“苏福”轮号船舶虽然系柬埔寨籍,但船长及船员多是俄罗斯人,法官在涉外执法中习惯使用英语交流,语言障碍无疑会给执法带来不少困难;第三,由于此次事故的特殊性,需要保全的证据涉及范围广、数量大,船舶资料多属俄文,注定了甄别工作会耗时费力。这些困难都注定带给此次海上司法保全工作重重困难。

天津海事法院立即启动紧急预案,立案庭开通绿色通道,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立案审查、担保审核以及司法文书制作审批等一系列准备工作。同时,紧急抽调业务人员成立保全组,做好预案。为了解决语言沟通的障碍,保全组指令船方的中国代理配备业务精干的翻译人员随船配合登轮执法。

6月26日,法官清晨出发,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海上行驶到达肇事船舶所在海域,即距陆地30海里外的天津港10万吨级外锚地海域。上午11:00,法官顺利登上肇事船舶“苏福”轮。登轮后,法官依照法律程序,向船长出示工作证件,并表明来意,责令其在送达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为了征取俄罗斯船长的主动配合,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耐心地讲解中国法律的相关内容,希望其主动配合,还严正申明中国司法的严肃性,以及消极配合的法律后果。船长最终表示愿意主动配合。

但是,由于需要保全的证据材料数量很大,而且材料多属俄文,工作起来难度比很大。法官一边利用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进行细致的甄别,一边协调随船翻译与船长进行交流。法官在船上逐项完成了法律文书的送达、船舶资料的复印、肇事现场的照相勘验等工作。

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条款的理解——最高法院裁定顶盛公

裁判要旨

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一切险”的范围,应以保险条款的约定为依据。如保险条款已对承保范围作了列明式规定,则不应对保险范围作扩大解释。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案情

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奉化市顶盛船务有限公司就其所属的船舶“顶盛11”轮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投保单中特别约定“碰撞、触碰以条款为准”。保险公司签发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保险险别为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附加船东对船员险。保险条款第二条“一切险”对“碰撞、触碰”作了如下规定: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保险条款“除外”中约定,桥的损失和费用属于除外。2005年12月2日,“顶盛11”轮在行驶过程中为避让一小船,触碰了苏通大桥临时墩,造成临时墩严重损失。顶盛公司赔偿临时墩的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认为:1.关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从保险条款的规定看,保险船舶的触碰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且船舶触碰的范围包括码头、港口设施、航标。但顶盛公司主张保险条款的列举没有穷尽船舶触碰的范围,而保险公司则主张此种列举是列明式,已穷尽船舶触碰的范围。双方对船舶触碰范围的列举是否穷尽理解不同,属于对保险条款如何解释的问题。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的一种,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2.关于“除外”条款的效力。保险公司主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其已对除外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但本案除外条款仅包括桥的损失和费用,未明确界定大桥临时墩损失的性质,且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对除外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武汉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顶盛公司的相应损失。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1.关于承保范围。保险条款以列举规范规定了保险人的赔偿。本案保险船舶触碰的是桥墩,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无需赔偿。2.关于“明确说明”的问题。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而不是涉案事故是否属保险人免除条款的内容,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争议的问题中没有“明确说明”的义务。湖北高院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顶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顶盛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对触碰的范围作了列明式的规定,保险人对触碰的承保范围仅限于“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故本案“一切险”的承保风险应当为列明风险,未在保险条款中列明的风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顶盛公司签署的投保单中特别约定“碰撞、触碰以条款为准”,说明顶盛公司已知悉有关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已尽到一般性说明义务。综上,本案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裁定驳回顶盛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对保险条款中“一切险”的理解问题。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首先应当审查保险条款关于“一切险”的具体规定,以确定其属于列明式条款还是概括式条款。如果属于列明式条款,则未在保险条款中列明的风险不属于保险范围,不必再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除外。只有当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范围时,才有必要审查除外条款是否有效,以及保险事故是否属于除外条款规定的情形。


文章来源: 芜湖知名海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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