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芜湖知名海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船舶因碰撞而在一定期间内无法使用,并因此错过原定租约,则碰撞人需对此项损失承担赔偿,而具体的损失额度计算则可见于OwnersoftheFrontAcevOwnersoftheVicky1[2008]EWCACiv101,CourtofAppeal。
在该案中,VLCCFrontAce与theVicky1轮碰撞,其在印尼港口卸完货物并修理完毕后,其已错过了与Chevron的租约,该租约租期至1月20日,租金为WS125
目前,世界各国建立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加入两个国际公约,依公约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模式。公约缔约国通过接受《油污损害民事公约》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及加入国际油污基金的方式,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到2004年12月31日,已有104个国家接受了CLC92,占世界油轮总吨位的93.44%;有92个国家接受了FC92,占世界油轮总吨位的88.3%,几乎囊括了所有的石油进出口大国。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设立,是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仅提供了更多的赔偿基金,更重要的是认识到海上船舶运输散装油类货物产生的油污损害风险,应当由海运业和油类货主共同承担。基于这种赔偿机制,缔约国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基本上都可以获得赔偿。
2通过本国立法建立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这种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美国没有参加国际油污基金,而是通过制定《1990年油污法》,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油污基金中心和溢油信托联合基金,设立了高达10亿美元的国内油污基金,同时对船东规定了更加严格的。
3既加入国际公约,又通过本国立法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这种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加拿大。加拿大既接受了FC92,加入了国际油污基金,又通过对本国《航运法》的修正,建立了国内油污基金,两套机制同时运作,相辅相成。
由此可见,世界上凡是受到石油运输污染风险较大的国家,都通过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来抵御油污损害风险,并且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国家国情的运作方式。尽管各国建立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模式有所不同,但都是通过油轮保险和石油货主摊款建立油污基金的方式,只是在限制和赔偿的范围、项目等方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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